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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对新近研究的评论和分析[1

2005-10-24 10:11:26 作者:肖唐镖 来源:www.nsa.gov.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本文拟述评近年来有关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关系的最新相关研究,以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从文献检索看,宗族(家族)仍是当今有关中国研究中受关注的问题,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界均有研究者发表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但限于本项目研究主题的要求,这里我们对讨论的对象先行作必要的界定。其一,从成果发表的时间看,将主要讨论2001年以来的新近研究成果。因为此前的相关研究在前两编的述评中已基本涉及,原被遗漏的重要研究成果这里将予补上。其二,从研究成果的性质看,将主要讨论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成果。其三,从成果所及的主题看,将主要述评对1978年以来宗族状况、及有关当今宗族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成果。

显然,做出上述的限定,并不是因为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不重要,不值得重视,而仅仅是出于研究主题之限制。比如,关于1978年前宗族历史的研究,近年来已发表一些值得重视的成果,如:上海图书馆利用其丰富的家谱馆藏编制《中国谱牒研究》与《中国族谱与地方志研究》[2],梁洪生的《江西公藏谱牒目录提要》[3],王铁的《中国东南的宗族与族谱》[4]钱杭的《血缘与地缘: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5]赵华富的《徽州宗族研究》[6],刘平的《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1856-1867)》[7]费成康的《中国传统家族礼仪》[8]徐正光编《聚落、宗族与族群关系:第四届国际客家学研讨会论文集》[9],以及林济对近代湖北宗族和张佩国对近代山东宗族的研究等。此外,还出版有旧著的译版,如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10],许烺光的《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11]有关家族企业的研究成果也已不少,并有专著出版,如刘平青的《家族基因:家族企业生命力解读》[12]等。

应当说明的是,以下所引文献尽管不可能做到全面,但已接近笔者搜索资料的限度,从著作、学术期刊电子版到互联网,我都已极尽能力找寻,它们应能反映近年研究的基本面貌。当然,一些业已完成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以及笔者本人近几年发表的相关成果,并未纳入评论之中。我们的文献评论,将从“宗族重建状况研究”和“宗族与村治关系研究”两个方面逐一开展。以此为基础,还将分析“有待努力”的方向和机制建设。

 

 

一、有关宗族重建状况的研究

 

按照国内外学界的公认说法,宗族在大陆农村的分布体现着不同的区域性特征,一般地,南方地区的宗族状况要比北方地区要普遍。对二十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的情况,笔者曾根据文献资料和田野调查作过分析,提出:近十余年来农村宗族的重建较为普遍,尤以南方地区为突出,只有东北三省和西北少数边远省份不多见。如在江西省,除了婺源等个别县外,其他县市农村的宗族都已普遍出现重建的情况,有六成左右的姓氏已修族谱或建祠堂(肖唐镖,1997)。但时至今日,在国内外研究者中还没有人曾对全国农村的宗族状况作过大面积的抽样调查,作区域性调查的人也不多,多数人仅是作个别或数个村庄或宗族的微型调查或文献分析。从笔者对近年来学者们新研究成果的掌握看,绝大多数研究者肯定“宗族在重建”。如下面的调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据钱宗范先生等人的研究,“农村中的家族意识及家族组织活动也有一定的发展势头”。如,寻宗续谱;联宗祭祖,一些城镇人口甚至也加入进来;修庙宇建祠堂,很多村寨都建有造型各异、规格不等的庙宇祠堂,一些农民家中的神位、神龛、香火炉、香烛等祭祀品越来越多,越来越豪华奢侈;“宗族和家族恶势力亦有抬头的趋向”(钱宗范、梁颖、陈雄章等,1997:622-628)。不过,他们在列举这些现象的同时,并未提出必要的数据说明。

在云南省,据王正华的研究,其汉族地区在1949年前普遍存在宗族组织,1949年后传统意义上的宗族组织已不存在,但宗族观念仍然根植于云南广大汉族地区。迄今为止,云南各地的大多数汉族农村还保持有祠堂,在受汉文化渗透的少数民族家庭中也供有天、地、君、亲、师和祖宗牌位,凡逢年过节或庆典时都要进行祭祀。家族会议、家族宗谱修撰、修葺墓志、祭祀祖先等宗族组织活动仍不同程度地根植于云南各民族社会中。如在滇西南的契丹后裔在700多年来仍保留着严密的宗族组织,同时还保存着全宗族和分支部宗族集会的规定,其宗族活动主要有宗族会议、族谱修撰、墓志修葺、宗祠盖建、节庆祭典等。1997年清明节七百年祭祖时,滇西南片契丹后裔的宗族长老和代表共千余人,集中在施甸长官司村举行隆重的祭祖活动(王正华,2000:44-47)。

在河北省,按照吕红平、王俊祥在1997年组织的对77个村庄的调查,发现近年来农村家族观念有所强化、家族组织有所复活、家族势力有所抬头。在调查的250多个姓氏中,有2个姓氏有族长,其余多数家族虽无明确的族长,但有比较固定的“家族事务主事人”,起着隐形族长的作用;有27个姓氏续写了家谱。另外,以家族为特征的娱乐活动、祭祀祖宗等家族活动也明显增多(吕红平,2001)。唐军通过对河北省下冀村恽姓大家族的典型调查,对“北方无家族”的说法提出了纠正。[13]

在广东省农村,据中山大学人类学系组织的调查,自1980年代至今的20年中,农村宗族出现了复苏,如成立宗族理事会,修复祠堂(黄淑娉,1999:435)。在这里,我们也只能看到一些定性的描述。

在山东省,有研究者对个别村的调查反映,伴随改革开放而来的是宗族的复兴,如重修家谱、重启家堂、重建祠堂,先后有毛姓、孙姓以及齐姓修撰了家谱。一位杜氏的单姓户曾任村支书,只有依靠乡党政的支持,但却遭到其他大族村民的抵制,在职仅仅8个月便被迫辞职,甚至被迫举家迁走。[14]

在湖北省,按孙秋云对鄂西土家族地区宗族情况的调查,解放前该地区宗族组织健全,活动盛行,“其宗族和家族意识经过解放后近40年的打击和压抑,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淡化,但并没有泯灭。”该地区一些大姓自二十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修谱活动,90年代个别新宗族组织得以成立。但自90年代以来,“宗族活动多数仅限于修谱活动”(孙秋云,2001:169)。有研究者浠水县两个宗族的调查,也显示了宗族的存在[15]

但也有研究者认为,这些年来,宗族并不是在重建,而是在弱化,甚至在瓦解。如,王习明对湖北沙洋县宗族状况的调查显示:水田的分散和人均占有量的相对宽裕导致了该县域内农村规模小和多姓杂居,从而导致了宗族组织形态的不完备、宗族观念的改变和宗族势力的弱化[16]王朔柏与陈意新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的长篇论文, 基于对安徽三个村庄的研究,也认为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并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而是在改革中遭遇了历史性瓦解。因为改革给予农民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其“公民化”进程,使得宗族在大量年轻人离乡后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农民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代。[17]

上述有关宗族现状的研究,其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些年宗族究竟是在重建还是在消退?其实,这是前些年争论问题的延续。[18] “重建论”者除了依据调查事实的说明外,还有人试图结合理论进行解说。如陆绯云就曾结合香港经验分析说,从香港新界村落家族宗族联合体发展变化的情况来看,内地农村的宗族在乡村自治建设中,在中国社会结构的重建中,应该还有更大的发挥余地,可以发挥更正面积极的作用。香港社会高度的现代化、国际化,并没有完全取代村落传统中人际关系的互动,村落民众也依然运用宗族政治共同体的力量来维护和争取自身的权益,以宗族政治联合体来与政府交涉和讨价还价。正是在这里,宗族的传统性与普世的现代性可以形成一种“互以为力的双元体”,从而体现出全球化趋势下多元化的兼容性,和中国社会历史的传统特质。[19] “瓦解论”者,如王朔柏与陈意新(以及阮新邦、罗沛霖,1998)也是结合调查事实来进行理论阐释。双方似乎均有道理,难分仲伯。

其实,争论的关键在于:双方均没能真正说清“如今农村的宗族状况究竟怎么样”。且不说“瓦解论”依据的仅仅是极个别的宗族或小区域案例,其论证力显然有限,即使是“重建论”者,尽管有国内多个地方的事实支撑,但这些事实也仅是来自各地的个案,也不具有推论性。显然,如果我们能在若干区域或全国开展一定规模的抽样调查,有了更广泛的、更有代表性的数据,对宗族的现状及其变迁就能得出可信的判断。

显然,有关宗族变迁及其现状争论的背后,已关涉到一系列的重大理论问题,比如,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问题,文明进程的普世性与特殊性、一元性与多元性问题。“重建论”在肯定传统对现代性相适应的同时,也强调文明进程的多元性。而“瓦解论”者则可能提出相反的价值判断,王朔柏与陈意新即提出:“宗族瓦解的意义在于传统农村社会的毁灭,使农村的现代化有了真正的起点。” [20]此外,这一争论也直接关系到本项研究的主题:宗族与村治的关系。下面,我们再来看这一主题的新近研究状况。

 

二、有关宗族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状况

 

为了将视野拓宽些,这里我们将考察的范围从宗族与村治的关系放大为宗族与乡村治理的关系。已如我们在上编之首对“村治”的界定,它主要适用于村委会的边界,这是十分微观的小社区治理。而由此跨越村的层面,联系到乡镇,则进入到“乡村治理”的范围,用杨懋春先生的话来说,这才是一个农村“社会”。下面,我们按“肯定论”、“负面论”和“两面论”的简单分类,逐一检视相关研究成果。

1.对宗族的村治功能的肯定评价

王培暄与毛维准通过对山东省中东部XL村近二十年来治理状况的考察,发现: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宗族能够充分发挥其能量,而且,信任的网络还使得宗族容易克服损害共同利益的“机会主义”,生成可靠的社会秩序。此外,在该村选举中,宗族头面人物一般都会在选举前夕介入其中,以一种委婉的方式要求他人选择自己宗族推选的人。[21]

徐建华在《中国的家谱》中介绍了近些年新修族谱的状况,其中关于编修者和编修指导思想的介绍值得注意。编修者“现今通常是由一些辈分高、热心公益事业、有较高威望的人,还包括一些退休教师和基层干部。”而“修谱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具有时代感,如提出平等思想等。” [22]这既显示了乡村精英与宗族精英的“合流”现象,也显示了作者对宗族自我转型的肯定。

王毅杰与袁亚愚在《对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探讨》论文中,考察了建国以来我国乡村家族的遭遇、变迁和社会作用,也肯定了宗族对现代社会的适应性,提出:“我国乡村家族与乡村现代化并不矛盾,它能够通过自身革新而与乡村现代化相适应,并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23]

长期研究农村宗族的学者唐军在其博士论文《蛰伏与绵延:当代华北村落家族的生长历程》中,通过对河北省P县下冀村恽姓家族在建国以来的种种表现,发现当前北方农村家族表现出一种“新家族主义”形式,“非正式组织化的家族所体现的是植根于借生活事件而展开的理性行动之中的亲缘连带模式的存在,它以非正式组织化的家族为载体,是一种新家族主义。”(唐军,2001:141)它首先是一种观念意识。与家族主义在祖先崇拜和家长制下形成的尊卑、主从意识不同,新家族主义表现出的是一种平等、民主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家族成员不拘长幼地参与家族事务。其次,它是一种关系模式,最突出地表现在群己尤其是个人-家庭-家族的利益关系上,将传统家族主义的利益关系格局完全颠倒了过来,个人利益成为了一切利益的基础,家庭利益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利益基础上的小群体利益,而家族利益则是建立在独立的家庭利益上的大群体利益。最后,它是一种组织方式。不同于家族主义下的长老统治,新家族主义实行的是能人统治,家族的实际首领已由一些年轻的社区经济精英或政治精英来担当。不同于家族主义之下的紧密组织方式,新家族主义下的组织方式是相对松散的,“有事大家来,无事各干各”。不同于家族主义之下制度化的组织方式,新家族主义的组织方式是非制度化的,家族没有物化的手段、有规律的活动,依靠的只是建立在共同的家族意识和共同的利益取向之上的内聚力(唐军,2001:142-144)。

赖扬恩在一篇讨论“宗族复兴与农村工业化问题”的论文中,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宗族对工业化社会基础的影响。他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宗族的复兴,对于农村工业化社会基础的构建具有重要影响。一方面,宗族复兴带来了组织权力结构中利益权力、认同权力的增强,给农村工业化组织基础增添了弹性与活力;另一方面,宗族文化心理结构在农村仍具有强固的持续性和强大的影响力,必须立足“文化软着陆”战略,推动宗族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形成适应农村工业化发展的心态基础。[24]

按寿慧生对“中国村级选举与自治研究”英文文献的检索分析,宗族问题在英文文献中通常很少被提及,只有个别研究者有所涉及。如王旭和王振耀在其研究中曾认为,宗族可能会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刺激选举的竞争程度,提高选举的透明度。王旭相信,将宗族利益纳入到村委会和村代会,使宗族参与村务决策过程,可能会缓和宗族间的冲突,并可能使宗族对民主未必形成障碍。[25]

2.对宗族的村治功能的负面评价

实际上,在当今中国社会中,这种评价依然是主流。在报刊上常常能见到对宗族大加鞭挞的文章,2003年8月27日《南方都市报 》一篇“两姓宗族争斗,祸起扩建祠堂”的报道,介绍了记者通过对广东省湛江雷州市沈塘镇孟山村一场冲突事件的调查,而对宗族影响农村现代化作出负面评论。这种意见在政府部门尤其突出。国家民政部主持编辑的《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年鉴(2002)》,收录有国家信访局分析村民自治中村民上访情况的文章,便将宗族作为干扰选举的因素之一:“农村家族、宗派势力争斗激烈,试图通过村委会选举,掌握村委会领导权,控制对方。 [26]

实际上,在一些海外研究者中,也不乏这种意见。美国学者Anne Thurston 1998年曾对我国村民选举进行实地调查[27]2000年与Amy Gadsden合作,对我国5个省的村民选举再度进行观察。第二次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村民选举并不接受自由主义的民主理念,但是,近几年来在改进选举方法、争取公正和自由的选举方面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少村的政府治理得到改善,而村务公开和村民政治参与都得到扩大。但是,地方官僚机构对村民选举的支持不够,缺乏独立的机构来主持选举工作,家族的复兴干预了选举。[28]其中,对家族影响选举的判断依然坚持了前度意见。台湾政治大学陈重成博士在《一个新封建主义的历史范畴——中国宗族社会与村落社会的持续与变迁(1900-1999)》的长篇报告中,也持相近看法[29]

李晶的《人情社会:人际关系与自我观的建构》一书以山西潞村为研究对象,以讲故事的方式,深描近五十年来该村家庭关系、伦理规范及个人自我定位的转变。该村是个不到600人的小村庄,居民以李姓为主。与东南沿海省份发展较快的农村相比较,该村还是一个仍以农耕为主要经济活动的传统乡村。但农村经济改革对潞村的影响仍是显著的,人们得到更多自主安排生活的机会,生活水平较从前得到很大提高,与此同时,人际关系却越来越疏远,集体观念也日渐衰落。在该村,李姓虽占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并没有严格的家族组织。在历史上村里没有明显的宗族冲突,但以赵姓为主的新移民到来后,李姓和赵姓之间的对抗逐渐形成。1949年后,潞村的主要领导权长期掌握在下庄村民手里。由于权力分配不均衡,1993年终于爆发了上、下庄之间的派系斗争(李晶,2002:71)。

以上介绍的几项研究,直接涉及到宗族与村治的关系问题。加拿大学者朱爱岚则从另一个视角重新向人们提出一个熟知的问题:农村性别之间在权力分配等方面的差异。作者在1986-1990年对山东省三个村落的田野调查基础上,系统分析了各个社区对改革迥然不同的反应,并详尽剖析了农村经济改革对北方妇女地位、生产活动及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她的研究表明,尽管在家庭领域甚至在家庭企业中妇女的境遇已大为改观,但在更广阔的社会舞台上,尤其是在村组织和村级集体企业中男性仍垄断了几乎所有的主要职位,从而揭示了社会性别与权力关系在婚姻家庭、就业、参政、社会组织与网络等诸多私人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运作与流变(朱爱岚,2004)。从她的描述和分析中,我们依然能看到对传统“族权”影子的批判。

3.对宗族的村治功能的中性评价

这里用“中性评价”一词,主要是与上述突出一极的两类评价相比较。实际上,它包括了“综合论”或“两点论”的评价。笔者的文献检索表明,近年对宗族的评价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中性论”与“两点论”,与前些年截然不一样。

人类学博士刘晓春在《仪式与象征的秩序——一个客家村落的历史、权力与记忆》一书中,“试图通过江西宁都县一个客家乡村社会的个案,对乡村社会仪式—象征体系进行民族志的重建,探讨民间文化的历史传统、乡村社会的各种权力与民间的文化创造之间的关系,从民间文化的角度为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伟大变革提供一个独特的观察视角,揭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内在秩序和运行规则。”他在富东村的调查发现:不管国家的政治形势发生怎样的变化,国家权力的地方代理人从来不可能完全超脱于村落以及家族的事务,也不可能漠视家族力量的存在。恰恰相反,村落政治的格局体现了家族力量的对比。自1950年代以来,富东村的村政基本上是罗、李二姓的“联合政府”。现任八位村干部中,书记、村长、会计、妇女主任为罗姓,副书记、治保主任、计划生育专干为李姓,出纳为张姓。这是罗、李二姓可以接受的现实。可以这样说,罗、李二姓决定了富东民间生活的面貌,罗、李二姓的关系构成了富东村落历史与文化发展的主线,罗、李二姓从来没有被动地接受国家权力对村落空间格局的设定,而是不断地建构不同层次的村落空间(刘晓春,2003:70-71)。在富东村,村落的各种权力在具体的运作中会相互借取,表现形式错综复杂,绝不是孤立地存在于乡村社会中,而是相互之间的作用构成了村落的权力网络(刘晓春,2003:230)。此外,宗族还与其他力量一起参与了村里的“传统复兴运动”,如“白石岩”神庙的重建(刘晓春,2003:240-41)。

周洁的《中日祖先崇拜研究》也是以江西农村为研究样本。作者以1996-98年间对江西省崇仁县“虚村”的调查为基础,沿袭弗里德曼家庭层面和宗族层面的分类,力图解释祖先崇拜的“宗教性”和“社会性”在两个层面中的作用及关联关系。调查表明,在家庭层面,祖先崇拜的宗教性较强,随着家庭、亲族、房等血缘关系的扩大,至宗族层面,祖先崇拜的社会性越来越强,而宗教性却越来越弱(周洁,2004:前言,4)。这里,她主要描述了宗族与村民信仰、祖先崇拜的关系,并不涉及价值评估。

瞿州莲《一个家族的时空域:对瞿氏宗族的个例分析》研究的是湖南省湘西瞿家寨。该寨是一个只有310人、60户的小山村,全村均姓瞿,属于同一个宗族,是一个典型的土家族宗族组织。本书希望通过丰富周详的共识性资料,透视土家族宗族制度的内在结构和社会职能,进而讨论这一制度的发生发展和演化,以及这一组织在现代社会中的各种残留影响,以便找出有效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调查发现,瞿家寨瞿氏宗族有一套具有本宗族特色的婚育制度、祭祀礼仪等,它支配着瞿氏宗族人的义务与权力分配、经济活动的空间、行为的范式和传统的继承,制约着人们的产权、土地分配、生产实践、仪式行为和意识形态,影响着当地人的生活、生产方式,形成了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瞿州莲,2002:23)。从湘西恢复的宗族组织来看,主要的活动大致有两方面:一方面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族组织所需的资源,如重修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另一方面,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机构。从其负面效应来说,现今在湘西农村存在一些有破坏作用的宗族,如抢坟山、闹人命,常发生恶性斗殴事件,给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很大威胁。而就正面效应来说,表现为对现有秩序的积极维护和主动参与,显示出较高的成熟性与合理性(瞿州莲,2002:245-247)。瞿氏宗族村民之间通过借贷、救济、捐资性集资、馈赠和精神商互助等五种形式,在资金与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日常生活互助(瞿州莲,2002:68-74)。

蓝炯熹研究的也是少数民族的家族状况。他在《畲民家族文化》中,通过对福建省农村的调查,从三个方面审视畲民的家族文化,即梳理构成其家族文化的诸要素,分析外部环境对家族文化的影响,评价其家族伦理的价值取向并探讨家族伦理对家族人等的支配力量(蓝炯熹:2002)。在这里,他不涉及价值判断问题。

赵旭东博士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尽管是一部法律人类学著作,但他对华北一个普通村落的人类学田野考察,特别是对乡土社会中权威的“多元性”及各类权威建立过程和条件的分析,也反映了包括宗族在内的力量对“乡村权力多元化”的影响。他认为,“乡村权力格局多元化,由此而出现了乡村政治运作模式的权威多元,使得民间纠纷的解决既不是单纯以习俗惯例,也不是单纯以国家法律来获得实现,而是借助各种权威力量相互交错形成的合力而实现。”在乡土社会的文化脉络中,抽象的正义观念是落实在差序格局的人情关系之上的。人们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义的指标就是当事人与自己在关系上的远近亲疏,这也可说成是以相互性的互惠为基础的公平原则(赵旭东,2003:339)。

吴思红在《农村利益群体的演变及行为方式》论文中,以浙江温州的经验,强调宗族对农村利益群体演变的影响。他认为: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制度安排中,以传统文化为基础的宗族、地缘和业缘派系正在向具有利益性质的现代传统派系转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从传统派系中演化而来的新型利益派系正在与现代传统派系进行利益博弈,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30]

 

三、结论与建议:有待的努力

 

2001年及其前,如本书稿上编和中编的文献评论所示,本人曾对本主题的已有研究作过这样的评论:“总体而言,至今为止的相关研究存在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皆为片断性的探讨,未见系统性的专题研究。二是来自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少,多数研究仅依靠二手材料,这既难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也使研究本身多停留在假设与推论阶段。三是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意识,对宗族是否影响选举及如何评价这种影响,尚未建立必要的讨论标准,多是‘自言自语’。四是资料收集方法多为他人(乡村干部)评价,对农民的自我评价以及不同对象的多角度评价较少关注。五是缺乏多个点上纵贯与横贯资料的比较。六是由于这些缺陷,至今我们对村委会选举中的宗族因素及其后果还知之甚少。”那么,近几年的研究进展如何?是否较以前有了进步呢?

唐军、陈午晴与侯红蕊在一篇合作的论文中,专门评论了近些年学界对村民自治制度下家族问题的研究成果。他们认为:“各种研究对家族这种作用所做的价值判断差异很大甚至完全相反”。原因何在?他们提出,“总体看来,家族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其与村民自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同时却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于这样一种较具普遍意义和复杂特性的新的社会事实的探究,就具有了超越单纯着眼家族或单纯着眼村治之上的学术意义以及实践意义。当然,在众多独立个案的白描基础之上,进一步把握这种相互作用的具体机制并对之做出一定的理论概括,则应当是此后的研究所须着力加强的内容。” [31]换言之,问题主要出在研究方法上,即:如何将深度个案研究与基于个案的理论概括相结合,在目前研究者中存在严重的脱节。笔者以为,他们的这一评论,对个案研究的限度、及其应与理论概括相结合的问题把握准确,但遗憾的是,他们据以评论的文献资料甚为不全。如本人及本课题组的研究成果虽也是他们评论的主要对象,但不幸的是,他们仅仅依据的是我们的案例报告,而没有注意到我们业已发表的诸多综合性研究成果。

不过,通过前面对多项研究成果的引介,笔者既有对进步的欣喜,也有对严重缺失的惋惜。在研究方法方面,与2001年前的同类研究相比,近年研究在以下方面的转变尤其值得肯定:一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深入乡村田野,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进行自己的研究,而不再是坐在书斋靠书面文献来做大胆的“实证研究”;二是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做深度个案研究,其中又以对个别村庄或宗族的深度解剖为多,不再是以“走马观花”方式、依从简单的观感来做大胆的假设或推论。在前面两节引述的30来份研究成果中,有一半是以个案研究为基础。这或许体现了研究者们对乡村研究的一条规律已有越来越强的共识:只有深入做好个案研究,才有可能进一步做好包括类型研究在内的比较研究等等。三是研究的规范性在增强,学术的对话意识和累积意识大步提升,而不再是“自言自语”。尽管目前仍能见着大量“剪刀加糨糊”式的相关“研究成果”,但至少在笔者前列所引述的成果中多数能见到对学界同类成果的介绍、引用或评论。笔者以为,正是因为有研究方法的转型,相当部分研究成果在深度和见地等方面能让人深有启发,尽管未必同意其论证或其观点和结论。比如,刘晓春对包括宗族在内的多种乡村力量之间关系的揭示,唐军对“新家族主义”的概括,王朔柏与陈意新对“宗族瓦解”机制与意义的解释。应当承认,这些显著的进步将为后续研究奠定良好的基础。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研究中的局限与不足也是显见的。其一,尽管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在做田野研究,但更多的是做个案研究,尚未延伸为多个案例之间的比较研究,更未有较大面积的抽样调查,因此,难以得到对全局情况的把握和了解。其二,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常见的还是较为笼统的研究,分化和展开不够,讨论更多的还是一般性问题,而未细化到对多个层面问题的研究。如对宗族与村治的关系,依然关注于宗族的活动及其影响,而对其影响机制、过程与后果并不作分化研究,同时,还没有人关注到村治对宗族的影响等问题。其三,缺乏明确的分析框架和讨论标准,如对宗族与乡村治理、选举的关系,究竟应从哪些方面来进行测量和评估,绝大多数研究者并未做必要的设定。即使像王朔柏与陈意新对“宗族瓦解”的优秀研究,也在必要变量的考察上有明显的缺失,如:他们认为,打工潮的兴起和持续,使宗族因失去了中坚力量而将走向瓦解,但留守在乡村那部分更大的人口对宗族是何态度呢?在农村将继续留存的前提下,宗族将瓦解吗?他们未做分析。而且,即使“宗族将瓦解”,其机制又是什么呢?他们将其归于打工潮所导致的“公民化”逻辑。实际上,还应当追问的是,打工潮自身所内含的逻辑究竟是什么?至今民工们所遭遇的残酷现实难以表明那是“公民化”逻辑,甚至是恰恰相反的“非公民化”逻辑。而且,他们关注的主要是“人口流动”的机制,而对阮正邦等人曾提出的市场化与商品化影响机制,也未引起关注并加分析,这不能不影响到自身的论证与结论。其四,对资料收集和分析的视角不够多样化,要么注重的是政府立场,要么注重的是农民立场或研究者自身的立场,而未能将多重立场和视角统合起来,进行多个侧面的综合分析。正是由于这些以往缺陷的延续,至今我们尚不能得到有关宗族重建、及其与乡村治理关系的清晰图像与理解,更缺乏有深度的学理分析。

针对以上研究现状,并基于个人识见,本人以为,要进一步推进对当今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关系的研究,除了在理论准备方面应当继续努力提升之外,还应当注意田野调查和研究方法与手段的改进。比如,对宗族变迁与重建现状的把握,务必应有立足于全国总样本的抽样调查方能有准确的结论;而对各省或分区域内的宗族状况,也应当在其总样本中进行抽样调查。有了这样在省级区域以上的调查,宗族重建的整体和局部情况就能厘清。随之,对于宗族复兴或消退或瓦解的理解,便能在不同区域的多重指标之间进行科学的比较分析。

至于对重建后的宗族与村治关系的研究,则要相对复杂得多。本人以为,其研究的目标可以是多重的。本人倾向通过时间与空间比较,找寻宗族与村治之间互动的一般规律、特征和变迁趋势,比如,研究村治、宗族以及两者互动的现状、特点与变迁;互动的过程、类型、方式与机制;互动发生的条件与背景;互动关系的后果与意义。在此基础上,或许能达到对乡土中国社会一般特性的深刻认识,实现对乡土中国社会与政治转型的理论概括。这就是本项研究的主要目标。

宗族与村治关系研究的复杂,还体现在研究框架和指标体系的厘定上。就宗族与村治的互动而言,无疑受着多重变量的影响,如宗族或村治状况本身,或经济、地理、交通、人文、政府等因素。在多重变量中,按照本人的经验,或许可以选择三个主要的变量,以它们为维度来选择不同的区域类型,进行比较调查和研究。这三个变量分别为:宗族强弱状况,村治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程度。如果将每个变量设定三个强度不同的等级,以宗族与村治变量为例,就可能形成9种典型的区域类型(如下表1),三组变量的交叉组合就将形成27种典型的区域类型。如果要按这样的标准选择27种地区(如县)来进行调查和比较研究,那绝非易事。

 

1:由三级宗族和村治类型所形成的九种区域类型

村治类型

宗族类型

自治型

向自治过渡型

非自治型

宗族强

A1

A4

A7

宗族一般

A2

A5

A8

宗族弱

A3

A6

A9

 

如需简化,则可将每个变量的强度等级约简为强弱两极,这样便在宗族与村治之间将形成4种典型的区域类型(如下表2),而在三组变量之间将形成从B1到B8的8种典型区域类型(下表3)。显然,按这样的框架选择8种地区(如县)作调查,就比较可行。

 

2:由两级宗族和村治类型所形成的四种区域类型

村治类型

宗族类型

自治型

非自治型

宗族强

A1

A3

宗族弱

A2

A4

3:由两级宗族、村治和经济类型所形成的八种区域类型

宗族—村治组合

经济发展程度

A1

A2

A3

A4

发达

B1

B3

B5

B7

不发达

B2

B4

B6

B8

 

如果这样的简化方案可行,那么,就可以在一个省或数个省(市、自治区)内,按宗族、村治和经济三组变量组合的八种类型,分别选择相对应的八个县(市)作为一级样本进行实地调查。在县以下,再抽样选择若干个村作为二级样本进行调查。通过对不同类型村社区的案例研究,以及八个县的空间比较,应能有力地深化对宗族与村治关系的研究。

不过,像做其他田野性课题一样,这里也有一个至大的难关:调查与研究的人力特别是经费资源短缺问题。对宗族重建状况的调查尽管未必需要长时段的深度调查,但因点多面广,所需资源极大;而对宗族与村治关系的调查虽面要小得多,但却需要长时段的深度调查,所需资源也不菲。在当今国内社会科学研究资源普遍短缺的状况下,能靠的或许只能是跨省跨区同行之间的合作研究机制了。近几年在推进本课题研究中,我们在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后续的几章,将根据这几年调查所获的新资料分别讨论相关专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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