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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现实 深入现实

2005-10-23 18:22:48 作者:龙宗智 来源:《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在西南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所作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2001年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前不久,我赴重庆参加重庆市的表彰会,作为获奖者发言,我在向导师和有关方面表示感谢之情后,说了这样一段话:

  “我是全国优秀博士论文中少量的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的作者之一。通过论文的写作与获奖,我有一点体会:作为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知识分子,一方面,要超越现实,有广阔的视野、独立的品格与批判的眼光,努力去推动社会的观念和制度的变革;另一方面,又要深入现实,用中国的语言,分析中国特殊的社会条件和十分复杂的现实问题,发现解决这些问题的妥当与可行的方法和路径。在我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在国内大力推进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当切实努力,通过扎实而深入的研究,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精神资源。”

  举诉讼方式这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为一分析例。中国传统的诉讼,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是从权利的角度分析。按照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说法,中国传统诉讼是一种“父母官”诉讼,裁判者如父母,老百姓系“子民”,因此法庭内外必要时可以笞杖相加,这使刑讯逼供不可避免;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分析,传统诉讼是一种“包龙图打坐开封府”式的诉讼,包大人一身几任,微服私访、开棺验尸,是侦查员;将嫌疑人押上法庭纠问,又成了公诉人。加之包大人既是法官,又是地方行政长官,他审案时不可避免地要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考虑问题。这种控审不分,司法与行政不分,缺乏辩护机制,缺乏人权保障的诉讼方式,完全将司法公正的希望寄托于个别清官明君之上,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是十分危险的,因此与现代诉讼的机理与要求不合。因而不论其传统的模式,还是在我国现代司法中的残留,其不合程序公正及司法规律之处,均应予以革除。这是一种“超越现实”的言说角度。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的理论言说又不能脱离现实。任何制度的运行,都必须有赖于各种必要的社会条件,如果忽视“本土资源”给予的限制而推行一种制度,将会使其难以生长与运行。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现实”,仔细分析制度运行的条件以及它与特定制度的相互作用,把握现实的制度运作模式与状况,寻找可行的制度改革方案。如就我国庭审制度的改革,借鉴国外的制度,必须研究我国的现实条件对它的“可接受性”。因此就改革进程而言,也许只能走一条逐步推进的、“相对合理”的道路。我在这篇博士论文中,分析经改革后确立的我国目前的庭审方式,大致采取了这样一种分析方式。

  首先应当确认,经1996年刑诉法修改,我国刑事庭审方式已经发生了重要变更,这种变革具有借鉴英美对抗制审判方式的特点。然而,在制度改造中,由于受到本土资源的顽强作用,受到文化、政策、制度以及资源等方面的限制,使新的庭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陷于一种“生存困境”,从而呈现出四个特点,即“不彻底的实质化、不完全的平等制、不充分的对抗性,以及不够规范的操作方式”。而由于上述条件的限制,要推进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并非易事。可行的做法,是采取相互磨合、局部调合、全局整合的所谓“三合”方式,经过一定过程,实现我国庭审制度完善。

  “超越现实、深入现实”的理论研究方法,实质上就是我多次提到的“法理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相结合,使理论与实践相互支援的方法。这是我主张的,但并不是我创造的方法,有许多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已经成功地运用了这种方法,产生了许多有影响、有效用的成果。作为后来者,怎样将“超越现实”与“深入现实”妥当结合,实现“法理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的统一,我仍需要继续探索。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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