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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相关性的逻辑研究

2005-10-21 01:22:25 作者:张继成 来源:《广西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证据的相关性(又称之为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基本属性,是证据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如果一个证据与要证事实没有相关关系,则它会因对要证事实没有证明作用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英美法对证据的相关性极为重视,把它不仅作为证据排除的根据,而且作为证据采信的标准。而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却极为薄弱,目前还停留在有关相关性的定义及分类的水平上。像证据与要证事实的相关强度,影响相关强度的因素以及用证据证明要证事实的标准和所能得出的不同结论等重大理论问题则完全是一片空白,这无疑妨碍了对证据的基本性质及其作用的科学认识,不利于诉讼证明的科学性。如此种种,不能不说是我国证据理论中的一大缺陷。有鉴于此,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运用逻辑方法作初步的探讨。
        一、证据相关性的基本含义、研究的方法和步骤
    (一)相关性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相关性?相关性包括哪些要素?国内外学者对此见解不一,笔者赞同英美法对证据相关性的定义以及对其构成要素的看法。《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1条将其定义如下:“‘相关证据’,指证据具有某种倾向,使决定某项在诉讼中待确认的事实的存在比没有该项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注: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05页。)证据的相关性必须同时具备两项独特的要素:其一,它必须有助于证明或否定一个事实结论;其二,证据所说明的事实与有关法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或因果的关系。美国证据学家乔恩·R·华尔兹教授则更为简练地指出:“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注:(美)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64页。)证据的实质性包含以下两层意思:首先,要证事实或争议事实是实体法或程序法所规定的必须予以证明的事实。证明了要证事实的存否对定罪量刑有直接的影响。其次,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具有因果的、条件的或时空上的关联关系。
    (二)研究证据相关性的方法
    既然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两个方面的内容,那么,应用什么方法来确证它呢?英国证据学家塞耶教授明确地指出:“相关性是一个经验和逻辑问题,而完全不是法律问题。”许多法学家持有相同观点。由此可见,相关性既是一个经验或科学问题,又是一个逻辑问题。是经验或科学问题,理当用经验方法或科学方法来解决;是逻辑问题必须用逻辑方法来研究。当然,这两种方法在研究证据相关性时总是缺一不可,相辅相成的。
    诉讼证明中,证据与要证事实的实质性关系应由诉讼当事人,尤其是法官运用已有的经验(生活经验、办案经验)和掌握的各种科学知识(物理、化学、生物学、法医学、痕迹学等)来确证。例如,依据经验判断“司机两小时前酗酒与两个小时后驾车撞死行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法医学知识判定现场血迹与嫌疑人血迹是否同一等。这里,我们应特别指出的是:能否判明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关系,取决于当时的科学技术的发达程度和办案人员的认知水平。例如,指纹、血迹等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这些今天已完全可以解决的问题,在过去因科学技术不发达而无法解决。
    证据的证明性则应由逻辑方法来解决,其理由是:证据之所以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由于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存在着某种客观的(因果的条件的或时空上的)关系,这些关系又属于条件关系、矛盾关系,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的关系(这些关系是逻辑关系的最一般形式)中的一种。任何科学中的推理、证明都是利用这些最一般关系作为其逻辑基础的。例如,依据命题间的条件关系,可由前件推及后件,由后件溯及前件;依据命题间的矛盾关系,可由一命题真推出与之相反的命题的假,由一命题之假推出相反命题之真;依据一般到个别的关系,可推出个别事物必然具备一般事物的性质或关系;由个别到一般的关系可由个别有条件地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既然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实质性关系只是上述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在运用证据证明要证事实时就不能不依据上述原则,就不能不受逻辑规律的制约。不仅如此,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必须遵循逻辑的基本要求,这已是不争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诉讼证明的生命在逻辑。
    (三)研究相关性问题的基本步骤
    笔者以为,对相关性问题的研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明确相关的对象何者是证据事实,何者是要证事实;第二,分析二者之间具有何种实质性关系;第三,刻画出这种实质性关系的逻辑表达式;第四,给出两者之间的相关强度;最后,确定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及其结论。其中,第三步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既是对证据与要证事实间实质性关系的深化,又是求证二者之间相关强度的逻辑前提。从后面的论述可以看出:逻辑关系不同,证据与要证事实间具有的相关强度以及影响相关强度大小的因素也不相同。所以,如果对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的实质性关系的性质刻画不准确,势必会影响到对二者之间相关强度的认识,最终将会对判决结果带来负面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事实与要证事实间的实质性关系是多种多样的。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以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对象进行研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所有实质性关系中,因果关系最为重要。
        二、因果关系的逻辑表达式
    (一)现有理论的缺陷
    因果关系是科学研究的主要目标之一,法律科学也不例外。对于因果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探讨,其中最为主要的方法是从条件逻辑的角度进行描述。但是,学者们对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质的认识却是见仁见智差异极多。例如,亨普尔、波普等人将因果关系理解成充分条件;耐格尔则将原因理解为结果的必要条件;R·Toyer则将理解为充分必要条件;江天骥先生则采取折中的办法,将因果关系分为三种: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且必要条件。这些分析虽然都从条件逻辑的角度对因果关系作了刻画,而且使因果关系的含义较前更为精确,但这些学者的分析都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他们都把原因事件看作是一个不和其它原因事件发生联系的孤立事件,而没有把原因事件放在可能处于的各种不同的原因的有机整体中去考察它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因而在对因果关系的分析中,难免有所遗漏,没有把握因果关系的全部情况。为了正确地认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质,我们采用英国哲学家J·K·Mackie的理论(注:参阅J.K.Mackie:《Causatiou and Couditioual》,牛津大学出版社1975年版。),对因果关系进行逻辑的分析和刻画,然后再确定不同因果关系的相关强度。
    (二)什么是INUS条件
    Mackie认为,所谓一个事件的原因,并不是这个事件的充分条件,也不是这个事件的必要条件,而是这个事件的非必要的但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不充分的但必要的部分,简称为INUS条件。他举下例对INUS条件作了精辟的阐明:某房屋失火了,经查表明,房屋失火的原因是房屋某处电路短路。那么,房屋某处电路短路是不是该房屋失火的必要条件呢?不是,因为,假若不是此处电路短路而是其他地方的电路短路、燃火炉爆炸、小孩玩火、吸烟者乱扔烟头、易燃物受热自燃等事件都可以引起房屋失火。所以,房屋某处电路短路不是房屋失火的必要条件。同时,也不能把一个事件的必要条件一概看作事件的原因,例如,房屋失火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房屋必须存在,但没有人会把房屋存在看作是房屋失火的原因。那么,某处电路短路是不是房屋失火的充分条件呢?也不是!因为,即使某处电路短路,但附近无可燃物存在,或附近有充分的救火设备,或一发生电路短路马上被人发现并及时关闭电闸等,房屋都不会失火。可见,房屋失火存在着一组相关的条件:某处电路短路,加上附近有可燃物存在,附近无充分的救火设备,存在着粗心大意的人没有及时发现短路并及时关闭电闸。这组条件才是房屋失火的充分条件。但在这组条件中,电路短路是不可缺少的,缺少了它,这些条件就不能成为充分条件,但这些条件对于房屋失火来说并非必要的,非它不可的,因为还存在着其它一些途径(燃火炉爆炸、小孩玩火等充分条件组),所以,当我们在分析一事件的原因时,应将原因理解为结果的INUS条件。
    (三)因果关系的分类及其逻辑表达式
    我们假定证据事实为原因事件,用H表示;要证事件为结果事件,用E表示。用Mackie的理论可将原因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H是E的贡献原因
    公式(1)  (H∧X) ∨Y←→E
    式(1)表示(H∧X)∨Y是E的充分且必要条件,是E的全原因。
    其中,X代表与H一起起作用的其他原因(可燃物存在,缺乏充分的救火设备,没有及时关闭电闸),它是若干事件的合取:
    X=X[,1]∧X[,2]…∧X(,n)
    X是一个最小充分条件组:
    a.X的存在不足以导致E的出现;
    b.在X存在的情况下,H出现E一定出现;
    c.X的构成事件的数目n必须是最低限度的,当再小于n时,H即使出现E也未必出现,所以(H∧X)构成了E的一个充分条件组。
    Y代表房屋失火的其它原因(燃火炉爆炸,小孩玩火等充分条件组),Y可以是一个事件组,也可以是若干事件组的析取:
    Y=Y[,1]∨Y[,2]…∨Y[,m]
    Y[,i]=Y[,i1]∧Y[,i2]…Y[,ik]
    Y[,i]代表Y[,1]Y[,2]…Y[,m]中的任一充分条件组。
    a.Y[,i]的出现一定导致E的出现;
    b.Y[,i]的构成事件的数目K必须是最小的,当Y小于K时,Y[,i]的出现就未必导致E的出现。
    这个表达式所表示的因果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法律实务中所遇见的大多是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在这种因果关系中,由于H对E的出现具有贡献作用,所以,我们称H为E的贡献原因。
    2.H是E的必要原因
    公式(2)  (H∧X)←→E
    式(2)表示H是E的必要条件原因。当H出现时,E不一定出现,当H不出现时,E一定不出现。H对E的出现是必不可少的。(H∧X)是E的充分且必要原因。
    3.H是E的充分原因
    公式(3)  H∨Y←→E
    式(3)表示H是E的充分条件原因,有H一定有E,无H也未必无E,因为除H之外,倘有Y可以导致E的出现。H和Y构成了E的全原因。
    4.H是E的充分必要原因
    公式(4)  H←→E
    式(4)表明H是E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原因,有H即有E,无H即无E,除此之外,再无别的事件可以导致E。
    由以上四个公式可以看出,当X和Y都存在时,H是E的贡献原因,而当X、Y或X∧Y中有一个不存在时,则H分别为E的充分原因,必要原因和充要原因。由此可见,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只是INUS条件的特例。
    同理,我们也可依INUS条件,刻画出证据事实H是要证事实E的结果的逻辑关系式。只要将上述四式中的H与E的位置互换即可。
        三、证据的相关强度的含义、相关系数、相关关系的分类
    (一)相关强度的含义及相关系数
    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强度的含义是指证据事实H与要证事实E之间相随共变或相随共现的程度。统计理论中一般用相关系数来表示两个事件间相关强度。我们将这一术语借用到证据理论中来。相关系数用R来表示。R的值越大,说明证据事实H与要证事实E间的相关关系越强,反之越弱。R的值为0时,表明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
                         _ _ _    _
    证据事实H与要证事实E出现的组合有以下四种:H∧E、H∧E、H∧E、H∧E。在它们所处的因果域中,这四种组合的概率(注:参阅《刑事证据大全》第64页“……如果我们说相关性必须涉及使事实问题更可能真实或更不真实的趋向,而是与没有该项特定证据相对而言的,那么就是在谈论概率了。”可见,

                      __   _    _
概率方法是研究相关系数的基本方法。)分别为P(HE)、P(HE)、P(HE)、P(HE)。
当H与E的出现在逻辑上具有非独立性时,H与E间的相关关系的系数R为:

            __      _    _
    公式(5)  R=P(HE)×P(HE)-P(HE)×P(HE)(注:公式(5)(6)(7)(8)(9)(10)参见张小天:《因果关系在相关关系上的表现:一个基于其含义的分析》一文,浙江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年第2期,第46~48页。本文的表述在符号上与张小天不同。)
    此式的意思是:证据事实H与要证事实E间的相关强度等于H与E共不现的概率

                               _   _
乘以H与E共现的概率减去H与E不共现的概率。当H与E不共现的概率[P(HE)=P(HE)]
为0时,H与E之间的相关强度最大,它们之间具有完全相关关系。

           _
    公式(6)  R=P(H)×P(H)
    (二)四种因果关系中H与E间的相关强度
    1.H是E的贡献原因时
              _         _
    公式(7) R=P(H)×P(H)×{P(X∨Y)/H-P(Y/H).JPG}
    此式是这样推演出来的:H是E的贡献原因时,H与E共现的充分必要条件

是:H∧E=H∧[(H∧X)∨Y]。H和E共现的概率值为P(HE)=P[H∧(X∨Y)]。
                  _  _ _   _
同理,其他三种组合的概率值分别为:P(H)=P(X∧Y)、P(HE)=P(H∧Y)、
  _    ____
P(HE)=P(H∧(X∨Y)]。将这四个概率值代入式(5)通过逻辑推演即得出式(7)。

    式(7)表包含了证据事实H与要证事实E两者之间相关强度的所有情况:
              _
    a.当P[(X∨Y)/H)>P(Y/H)时,R>0。H与E具有正向相关关系。
                _
    b.当P[(X∨Y)/H]=1且P(Y/H)=0时,R=1。H与E具有完全相关关系。
              _
    c.当P[(X∨Y)/H]<P(Y/H)时,R<0,H与E具有反向相关关系。
                _
    d.当P[(X∨Y)/H]=0且P(Y/H)=1时,R=-1,H与E具有反向完全相关关系。
              _
    e.当P[(X∨Y)/H]=P(Y/H)时,R=0。H与E之间具有零度相关关系,即没有相关关系。
    当H与E是贡献原因时,H与E的相关强度取决于P(X)与P(Y)的值。当P(X)的值越大时,H成为E的近充分条件原因,它们的相关关系越强;当P(Y)的值越小时,H成为E的近必要条件原因,二者之间的相关关系也越强。由此可见,H与E间的相关强度与P(X)的值成正比,与P(Y)的值成反比。当证据事实H出现时,其它原因X出现的概率越大,要证事实E出现的概率也越大。当H出现时,X也出现了,并且排除了其它原因出现的可能性,E出现则成为逻辑的必然。H与E具有完全的证据支持关系。
    2.当H是E的必要条件时,
               _
    公式(8)  R=P(H)×P(H)×P(X/H)
    此式表明:当H是E的必要原因时,H与E的相关强度的大小取决于P(X/H)的值,P(X/H)的值越大,相关关系越强,当P(X/H)=1,即H出现时X也完全出现,H与E具有完全相关关系。H对E具有完全证据支持关系。此式还表明,当H是E的必要原因时,H与E间不会出现零度相关关系或反向相关关系。
    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当证据事实H与E之间具有贡献关系或必要条件时,要确证它们之间的相关强度,必须注意一个共同问题:即X是否穷尽了。如果X没有穷尽,说明(H∧X)并非是E的最小充分条件组。所以,即使H出现了,E也未必出现。然而,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以及人们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常常无法知道X的全部要素,所以,得出的结论往往是或然的。
    由于H与E之间具有的条件性质不同,影响相关强度的要素也不尽相同,因而在H是E的贡献原因时,要确证H与E间的相关强度,不仅要检查X是否穷尽,而且要看其它原因Y是否存在,只有当X穷尽且彻底地排除了Y的可能性,才能证明H与E之间具有完全相关关系。当H是E的必要原因时,由于根本不存在其他原因Y,所以,只要确证了H出现时并且X穷尽了,则可得出H与E间具有完全相关关系。
    3.当H是E的充分原因时,
               _     _
    公式(9)  R=P(H)×P(H)×[1-P(Y/H)]
       _
    当P(Y/H)]<1时,R>0,H与E之间具有正向相关关系。H是E的相关强度取决于当H没有出现时,其它原因Y出现的概率值的大小,或者说,当H出现时,如果能彻底排除Y出现的可能性,则H与E之间具有完全相关关系。当H是E的充分原因时,H与E之间不可能出现反向关系。
    4.当H是E的充分必要条件时
               _
    公式(10)  R=P(H)×P(H)
    H与E之间只能具有完全相关关系,不可能出现反向、零度,不完全相关关系。
    依据同样的原理,也可推演出证据事实H是要证事实E的结果时,H与E间的相关强度。只要将(7)(8)(9)(10)式中的H换为E即可。
    (三)相关关系的分类
    通过上面的描述和分析中可以看出,相关关系从逻辑的角度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相关的程度来看,相关关系可分为完全相关、不完全相关、零度相关和反向相关四类。
    2.从相关的性质来看,证据事实与要证事实的相关关系应分为:正相关(包括完全相关和不完全相关)、负相关(反向相关)和无相关(零度相关)三类。
    3.从影响相关关系的要素的多少来看,应分为:复相关和单相关二种。
    4.从相关的方式来看,相关关系可分为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两类。所谓直接相关是指不需要具备其他条件X,只要H出现,就足以导致E的出现。如H是E的充分条件原因或充要条件原因即是。所谓间接相关是指只有当具备其他条件X时,H的出现才可以引起E的出现,如H是E的贡献原因或必要条件时即是。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还可以看出以下三个重要问题:其一,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即并非所有的因果关系中,原因事件与结果事件之间都存在相关关系,例如零度相关表明两者不存在相关关系,其他实质关系也存在相关关系(条件联系、时空关联也存在相关关系),即就是证据事实H不是要证事实E的原因或证据H只是要证事实E的结果(-Y←→E或E←→H)。证据事实与要证事实之间也存在着相关关系

    _        _       _        _
R=P(H)P(H)×[P(Y/H)-P(Y/H)]或R=P(E)×P(E)×[P(H/E)-P(H/E)]。

    其二,因果关系的性质不同,相关关系的性质、程度、方式也不同。其三,影响相关关系的因素不同,在求证相关强度时,所采取的方法和求证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四、证明要证事实的逻辑标准和证明的结论
    (一)相关强度的逻辑意义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证据H与要证事实E间的逻辑值有三种情况:
    (1)R>0
    (2)R<0
    (3)R=0
    如果将公式(5)分别代入以上三式,通过简单的概率演算,不难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_
    (4)如果R>0,则P(E/H)>P(E/H)
                 _
    (5)如果R<0,则P(E/H)<P(E/H)
                 _
    (6)如果R=0,则P(E/H)=P(E/H)
    它表明了相关强度的值与证据对要证事实的支持度是同向共变的。表明当已知证据H与要证事实E间的相关强度的值时,法官在证据H存在时对要证事实E存在的置信度(内心确信)的增加或减少。而且知道了相关强度的值,也就确立了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度和证明结论。
    (二)证明标准
    所谓证明标准就是指证据与要证事实之间具有怎样一种关系时,我们才能说要证事实被证据认证或否证。当我们在概率逻辑的框架中回答这一问题时,至少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绝对标准,另一个是相对标准。我们首先考察一下绝对标准。绝对标准可以表述为:
    当  P(E/H)>K时,H认证E
    这里的K是一个常数,比如1/2。绝对标准说的是证据认证要证事实当且仅当E相对于H的后验概率大于常数比如1/2。
    乍看之下,绝对标准似乎有些道理,但稍加分析则会发现绝对标准是不妥当的。因为,假若在提出证据H之前,我们对要证事实E(比如张三受贿)的先验置信度为0.85,但是,证据H不利于E,因而在我们提出证据H(比如张三的姑妈最近从国外给张三汇来一笔款子让他买房)后,我们对要证事实E的置信度反而降低到0.55,在这种情况下,按常识和经验,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说,H否证E,但是,按照绝对标准则必须说H认证E,因为P(E/H)>K(K=1/2)。
    显然,绝对标准作为证明标准是不合适的,绝对标准的这种不合习惯和常识的缺陷却为相对标准所克服,认证标准的相对标准可表述为:
              _
    如果  P(E/H)>P(E/H)则H认证E
    这就是说,证据H认证要证事实,当且仅当证据H出现时,要证事实E也出现的概率大于没有证据H时E出现的概率。换言之,证据H认证要证事实E,是因为H使我们对E的置信度提高。我们仍以上例来说,尽管E相对H的后验概率(在有了证据H的条件下,要证事实E出现的概率)大于1/2,但低于E的先验概率(无证据H时要证事实E存在的概率),所以,根据相对标准,我们只能认为H否证E(即认为张三没有受贿)。

       _
相反,如果P(E/H)的置信度(即在没有提出张三经济一直很困难,

    最近在他代表公司同外商谈成了一笔对公司很不利的买卖后,他突然暴富起来,不仅还清了所有债务,而且还买了新房这些证据之前,我们对张三受贿的置信度)为0.2,而P(E/H)的置信度(即在提出上述证据之后的置信度)为0.4,尽管E相对于H的后验概率小于1/2,但由于它高于E的先验概率,根据相对标准,我们说,H认证E。相对标准又称之为正相关标准。因为H与E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同理H否证,中立E的标准为:
              _
    如果  P(E/H)<P(E/H)时,H否证E(负相关标准)
              _
    如果  P(E/H)=P(E/H)时,H中立E(零相关标准)
    (三)证明的结论和证明的程度
    运用证据证明要证事实,其结果有三种:认证、否证和中立。
    1.H认证E
    (1)H完全认证E:
               _
    当且仅当P(E/H)=1且P(E/H)=0。
              _
    认证度=P(E/H)-P(E/H)=1
    (2)不完全认证
              _            _
    当且仅当P(E/H)>P(E/H)时。(0<P(E/H)<1,0<P(E/H)<1)。
              _
    认证度=P(E/H)-P(E/H)
          _
    P(E/H)-P(E/H)的值越大,证明作用越大。反之越小。
    2.H否证E
    (1)H完全否证E
                _
    当且仅当P(E/H)=0 P(E/H)=1时。
              _
    否证度=P(E/H)-P(E/H)=-1
    2.H不完全否证E
              _            _
    当且仅当P(E/H)<P(E/H)时。(0<P(E/H)<1,0<P(E/H)<1)。
              _
    否证度=P(E/H)-P(E/H)
          _
    P(E/H)-P(E/H)的值越小,否证作用越强,否则越弱。
                    _
    3.H中立于E,当且仅当P(E/H)=P(E/H)。
              _
    认证度=P(E/H)-P(E/H)=0
    (四)证据排除和采信的逻辑根据
    由上述认证度和否证度的公式中,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得出如下结论:在诉讼证明中,无相关性的证据一定不得采纳(因为它对要证事实毫无证明价值);一切有相关性的证据除少数例外(如易导致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外都可以采纳(因为它对要证事实有证明作用)。这不仅是证据法的一条基本规则,而且是理性证据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注:参阅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214页。)
    必须说明的是,本文虽然提出了判定证据相关性的基本步骤和方法,但我们的目的只是从理论上为办案人员提供一种思维模式,提供一种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法,并非要求办案人员在处理证据相关性问题时都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步骤进行,并非要求给出每个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系数。这在司法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中,证据与要证事实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这首先是一种质的规定性,其次才是量的规定性。对质的认识依靠办案人员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就可以办到;对量的认识则要看办案人员是否掌握证据与要证事实的各种概率。定性研究过程中,一般不具备提供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各种概率的条件。但只要明确了证据与要证事实间具有何种实质性关系,并给出相应的逻辑关系表达式,就可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具有相关关系及其证明力的大小。例如:当证据与要证事实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无非有四种:1.证据是要证事实的贡献原因,只要我们知道H出现时,X也出现的可能性大或者其它原因Y出现的可能性小,则证据与要证事实间具有的相关关系就强,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力就越大。反之,则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就弱,证明力就小。2.当证据是要证事实的必要原因时,只要判定H出现时,X也出现的可能性大,就可以直接判定它们之间有相关关系,证据对要证事实就具有证明作用。3.当证据是要证事实的充分原因时,只要判明了其他原因Y出现的可能性小时,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关系以及对要证事实的证明力就可以得到判定。4.当证据是要证事实的充分且必要原因时,证据对要证事实的证明力因它们具有完全相关关系而具有完全的证明力。但定性研究不能解决所有的相关关系和证明力,例如血亲鉴定和痕迹检验中,仅仅依靠定性研究解决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关系及其证明力是不科学的,极易出现错误。这时,就要进一步求出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系数,才能确定它们之间的相关关系及其证明力。
    以上就是笔者用逻辑方法对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与要证事实间的相关性所作的一些探讨。有关条件关系的相关性可参照上述探讨的方法和结论类推可知。因为我们对因果关系就是从条件逻辑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至于其他关系的相关性则需要进一步研究。这样一来,我们对证据的相关性就会有一个更加深刻的、完整的认识。以上浅识,极为粗糙。欢迎学界同仁指正。

    (转贴者注:各位网友在引用之前希仔细对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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